通知公告
 

徐州市化学化工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3-07-04 |  浏览次数:1709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徐州市化学化工学会,英文译名为: Xuzhou Society of Chemistry and Chemical Industry,缩写为:XZCCI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化学、化工界广大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的法人社团,是发展徐州市化学科学技术、化工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和组织全市化学、化工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市化学科学和化工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与发展,提高社会成员的科学素养、促进人才的成长,发挥化学、化工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为使我市化学、化工科学跻身全省先列而不懈努力。
       
    本会指导思想是坚持民主办会、弘扬科学精神。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注重科学道德;维护科学尊严,反对伪科学,反对迷信;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四条 本会接受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徐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徐州市三环南路18号徐州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邮编:221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徐州市化学化工科技领域开展如下活动:
    (一)组织开展市内和省内化学、化工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化学化工工作者的联络与交流,组织重点化工科学技术课题的研讨和考察活动。
        (
    ) 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开发和科技论证、项目评估、技术咨询、软课题研究、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
    ) 积极组织科普活动,普及化学、化工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全民科学素养的提高;
    (四)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五)组织会员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化学、化工的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培养人才,推广先进技术;承担化学、化工科技项目的产品展示与展览、化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活动;编辑出版化学化工科技书刊。
    (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八)完成上一级学会和市科协安排的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凡承认本会会章,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为个人会员。 
    (1)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化学工作者,及化学专业的研究生。 
    (2)
    、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上述水平者。 
    (3)
    、热心化学、化工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化学教育、科研开发及化工企业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者。
    2
    、在适当时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在个人会员中发展永久会员。
    3
    、凡与化学、化工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或合资单位,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可向本会申请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报中国化学会、中国化工学会审批,同时成为其会员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个人会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惠参加本会主办或参办的学术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5)
    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性刊物和资料; 
    (6)
    有退会的自由。
    2
    、团体会员的权利:
    (1)
    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和技术活动; 
    (2)
    在获取本会的学术和技术资料方面享受优惠; 
    (3)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4)
    可要求本会承接技术咨询,并享受优惠; 
    (5)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个人会员的义务是: 
    (1)
    遵守本会会章,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各种活动及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4)
    按期缴纳规定的会费。(5/年,一届一交)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
    团体会员的义务是: 
    (1)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
    协助进行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
    按期缴纳规定的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6)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 在化学、化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关心学会工作;
    (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积极为学会筹措经费,并主动交纳会费:
       
    理事长单位:2000/年;副理事长单位:10001500/年;常务理事单位:500-800/年;理事单位:100-300/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委托,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注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提供办公场地及工作人员的工资。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
    ) 会费;
    (
    ) 捐赠;
    (
    ) 政府资助;
    (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 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01120日的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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