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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学化工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3-07-04 |  浏览次数:1461

     

    江苏省化学化工学会章程

    2013618经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江苏省化学化工学会,英文名称:Jiangsu Society of Chemistry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英文缩写为 (JSSCCE)

    第二条 江苏省化学化工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江苏省化学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全省化学化工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综合性、非营利性和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份。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我省化学化工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化学化工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化学化工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化学化工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化学化工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按照《章程》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上受中国化学会、中国化工学会指导,各市化学化工学会在业务上受本学会指导。

    第七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86号,邮编210036

    网址为http://www.jschemnet.cn(江苏化工网)、http://www.jsccn.com(江苏化学网)、http://www.jshgrc.cn(江苏化工人才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会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论文评选、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二)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化学和化工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法规制定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承担科技项目开发、论证、评估、调研、咨询、鉴定等项工作;承担软课题、科技成果评审、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

    (三)开展化学继续教育和化工特种技能鉴定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科学普及工作,传播科学思想,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和思想。组织开展青少年科学教育活动和全省高中学生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工作。

    (四)开展国际化工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的化学化工科学技术团体和化学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作与交流,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促进国内外技工贸合作。

    (五)编辑出版会刊、化学化工类科技书刊。

    (六)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设立“江苏省化学化工学会成就奖”以表彰在我省化学化工领域科研、教育、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七)组织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维护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八)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促进社会进步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九)建立和完善学术诚信监督机制,促进学风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协助并指导各市化学化工学会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学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外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批准手序,可成为本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化学化工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中国化学会、中国化工学会会员为本学会当然会员。

    (二)团体会员:与本学会工作有关,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且具有一定化学和化工科技队伍的学校、研究、设计、生产、贸易和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和民营个体企业。本会理事单位为本学会当然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方法:

    个人会员:具备会员条件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本学会批准;或由本学会委托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各市化学化工学会按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批准,报本学会备案后统一颁发会员证。

    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学会批准并发给团体会员证。

    外籍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本人填写外籍会员登记表,理事长签发外籍会员证,并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学会各项活动;

    (四) 享有获得本学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 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所委托的各项工作;

    (六) 按规定每年交纳一次会费;

    (七) 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权。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学会的各顶活动;

    (二)优惠取得本学会的有关各类科技资料;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各项服务权。并可经学会秘书处审查同意以本学会名义开展有关科技活动;

    (四)执行本学会的有关决议及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五)协助本学会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六)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均为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六)团体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一次团体会费。

    第十三条 会籍管理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均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学会,并同时交回学会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及时交纳会费或不履行本学会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和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通过,取消本学会会籍。

    第十四条 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对本学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制定本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审议决定本学会的终止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产生办法和组成

    (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并分配名额,并推选若干人组成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理事的候选工作包括:先由各市化学化工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按分配名额提出理事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与会员代表采取直接或通讯选举办法无记名投票选出新的理事,组成新的理事会。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能够承担本学会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会员组成。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中青年会员和妇女会员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二)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改选时,上届理事会成员更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连续任期不超过三届。

        (四)理事会下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五)江苏省化学化工学会日常办事机构是学会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学会秘书处的职责是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制定的工作任务,处理学会的一切日常事务。学会秘书处设置在学会的挂靠单位。学会秘书处的行政、人事、财务监督等由学会挂靠单位代管。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确定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六)决定设立和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增设荣誉理事长、荣誉理事

    (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应召开12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对化学和化工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本学会的发展有显著贡献,并担任过本学会理事的专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届荣誉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可建议由原推选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市学会或部门更换或增补,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化学化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关心学会工作事业,并有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三)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学术地位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工作能力较强,且热心学会工作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职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本人委托,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会副理事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 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实体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由理事长本人委托,征求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六)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 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补充会费标准:理事长单位1万元/年,副理事长单位0.5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0.3万元/年,理事单位0.2万元/年,会员单位800/年,个人会员费用将按照中国化学会、中国化工学会个人会费收取情况办理,会员单位会费重复按最高职务交纳);

    (二)省科协拨款;

    (三)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资产将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订,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修订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之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2013629经本学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注:章程中黑体字部分为修订或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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